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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校暑修相關規定

真理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
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5 日教育部台(87)高(二)字 第 8 7 0 3 7 3 4 6 號 函 准 備 查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29 日教育部台高(二)字第 0 9 5 0 1 1 1 2 7 4 號 函 准 修 訂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教育部臺高(二)字第 1020008678 號函准修訂(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除外)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臺教高(二)字第 102008227 號函准修訂(第 7 條之 1 除外)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臺教高(二)字第 1 0 2 0 1 8 7 5 2 8 號 函 准 修 訂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利用暑期開班授課: 一、因情形特殊,在學期中聘請教師困難者。
二、 必修科目修習不及格須重修者。
三、 必修科目因擋修、停修、課程衝堂致未能修習須補修者。
四、 因轉學、轉系須補修轉入年級前科目者。
五、 應屆畢(結)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業者。
六、修習輔系、雙主修(學位)者。
七、因情形特殊,經專案核准者。
符合前項第五款規定申請暑修者,以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限,得申請參加他校暑修班。
第 三 條 暑期開班科目及任課教師,各學系須於開課前三週送教務處公佈,選讀之學生應於登記限期內至註冊組辦理登記、繳費等手續。
第 四 條 暑期開班授課每班人數不得少於十五人,情形特殊者,須經核准,始得開班。
第 五 條 暑修開班授課時數:
(一) 一學期之科目以九週為原則,每一學分,每週上課二小時。
(二) 上、下兩學期之科目每期各以六週為原則,每一學分,每週上課三小時。
第 六 條 學生暑期選課科目及學分數之規定:
一、 每期上課九週者,最多不得超過三科或九學分,但應屆畢(結)業生得酌增一科或三學分。
二、 上、下兩期之科目,每期上課六週,最多不得超過二科或六學分,但應屆畢(結)業生得酌增一科或三學分。
第 七 條 學生每期所修科目之費用,依當學年度學校公告收費標準辦理。
第七條之一 參加暑期班學生除因課程停開外,概不改選、不退費,亦不得申請請假補考。
暑期選課除另有特別規定外應比照正常學期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 八 條 學生暑期所修科目成績考查規定如下:
(一) 成績及格或不及格,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。
(二) 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學分合併累計,暑期成績亦不與學期成績平均合併核計。惟暑修所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。
(三) 成績不及格者,不得補考。
(四) 其他未規定者,悉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。
第 九 條 (刪除)。
第 十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,校長公告實施,並報教育部備查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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